头条
囿于各种现实因素的考量,我国的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严谨、全面的说理与论述,且在术语的表达与运用甚至法条的引用上,不同地区的实践操作亦有较大的差异,虽然这种差异尚不足以构成“同案不同判”,但确确实实为案例检索带来了林林总总的现实障碍。
然而,案例检索的现实需求是迫切与旺盛的。正如学儒王泽鉴先生所言:“下级法院纵有坚强的自信,基于实际上的考量(如裁判的维持率),多会‘萧规曹随’,不愿提出不同的法律见解”;“判例的尊重,乃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要求。人民在交易上多以判例为基础,预期法院对于同样案例,能做同一的判决。”正因为如此,判例检索越来越受到法学实务界与学术界的重视。而事实上,精准的案例检索极有可能会为案件的承办带来稳定的预判,与其寻觅形形色色的“实务观点”,不如检索一篇有利于己方立场的既有裁判更有说服力。为此,笔者在此分享一些关键词选择方面的经验,望各位不吝赐教。
特别说明,以下仅以“无讼案例”为检索引擎,一切数据截止2018年2月27日。
我们在设定关键词的时候,需要注意汉字串扰的问题。
例如,在保理案例的检索过程中,若直接以“保理”为唯一关键词,检索结果会包括“环保理念”、“担保理由”、“担保理念”、“承保理赔”、“社保理事会”、“太保(公司简称)理应……”甚至含有“保理”的人名。显然这些结果并非我们所取,为此,仅需要在“保理”之外,再增加如“有追索权”等关键词,一般就能得到我们所需要的“保理”案例。
若需要了解特定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则需要注意截取该法条的部分内容以及选择适合的序号作为关键词,切不可直接将法条原文直接进行检索,也不宜将法条条文数代入关键词搜索栏中,否则搜索结果往往差强人意。
以“合同解除的效果”(也即《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检索为例。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检索法条时,相关关键词有三种设定方法:
第一种,以“解除”、“合同”、“结果”等通识性词语作为关键词。这类方法的好处是结果最为全面,但劣势是,相关结果过宽泛,需要进阶检索。这样的结果极有可能既把解除结果囊括进去,也会把解除的原因、解除权的行使、解除与风险负担、解除与其他合同终止、解除与违约等等多个问题一并纳入,因此检索结果数目往往十分巨大。
第二种,以法条序数为关键词。这类方法的优点是,针对性极强。因为如果判决书明确注明法条序数,说明在该案中:第一,这个问题在该案中确实存在;第二,该问题已经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但劣势是,根据检索实践来看,效果并不喜人,但笔者相信若无讼及时引入商业搜索引擎技术、更新算法,局面将会得到极大改观。
另外,笔者不建议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而建议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为关键词。因为有些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时,有些会用全称,而有些则仅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表述,删除前半个书名号的检索方法,可以将两类表达都囊括进去。此外,序数可能为汉字(第九十七条)亦可能为阿拉伯数字(第97条),为追求检索结果的完整,宜将二者设为关键词均进行检索。
第三种,以法条的正文为关键词。考虑到有些法院并不一定会标明法条的序数而直接表述法条的内容,因此有必要以正文内容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这类方法的优点是,针对性最强。且弥补了前述检索引擎技术层面的识别问题,但问题是,若内容行文较长,以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则往往较少,甚至还会遇到查无结果的情况。
下面我们根据前述的要求进行检索:
(1)若用“合同解除”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381270个民事案例。
(2)若用“解除合同”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862661个民事案例。
(3)若用“合同”、“解除”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2076314个民事案例。
(4)若用“合同解除的后果”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1852个民事案例。
(5)若用“合同解除的效果”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226个民事案例。
(6)若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或《合同法》第97条”为关键词,无讼会显示无结果。
(7)若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为关键词(删除半个书名号),则无讼显示有55000个民事案件。
(8)若用“合同法》第97条”为关键词(删除半个书名号),则无讼显示有812个民事案件。
(9)若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为关键词,检索结果是58140个民事案件。
(10)若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为关键词,检索结果是96个民事案件。
(11)若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为关键词,则检索结果有65个民事案件。
因此笔者建议:以通识性、常见的的名词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可以作为二次检索的准备,具体的结果需要根据新增加的关键词逐步细化;若根据法条进行检索,所得结果更具有针对性,但不宜截取全部内容进行检索。应当截取法条的前半句或者前半部分(较长的内容,以逗号为单位)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辅之以根据法条序号(汉字、阿拉伯数字)进行检索,再设定新的具体的关键词(如增加民事案由、增加有名合同类型等)进行二次检索,最终取得理想结果。
下一篇:鞋服行业:2016年十大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