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普及读本》以问答形式汇集相关科技创新政策254条,为广大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掌握政策提供便利,最大幅度地扩大科技创新政策的受众面、知情度。
3.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如何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答:依据《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4.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所应依照的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2)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二)《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5.《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73号)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依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规定,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分散银行信贷风险,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 “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有利于建立绿色信贷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进一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培育形成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6.《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资金来源和补偿对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预算安排,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
(2)确定了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 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银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
(3)规定了合作银行的条件。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 在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 50%;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单户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4)明确了申请及补偿的基本程序。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向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后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复核并公示后,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托管银行在计划下达后10 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各市在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
(5)明确了绩效评价要求。合作银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托管银行同时报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依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三)《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7.我省在支持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上有什么激励政策?
答:依据《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8.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支持有什么参照标准?
答:依据《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完成人未签署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支持:
(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7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 50%;
(2)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将不低于成果作价70%比例作为股权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股权奖励总额的50%;
(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转化成功投产后3至5年内, 每年从转化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
9.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应如何掌握?
答:依据《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省管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科技成果的重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10.我省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什么政策?
答:依据《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确保科研人员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支持科研人员从事公益性兼职和成果转化,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期满后,经原单位批准可再延长3年。科研人员须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期限、技术保密、基本待遇、收入分配、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和义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离岗创业取得收入原则上归个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建立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规定期限内,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期间工作业绩及取得成果双方互认。
(四)技术合同
11.什么是技术合同?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2.技术合同有哪些种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技术合同分为四大类:
(1)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
作开发技术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