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普及读本》以问答形式汇集相关科技创新政策254条,为广大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掌握政策提供便利,最大幅度地扩大科技创新政策的受众面、知情度。
一
科技计划管理
(一)我省科技计划体系
及财政科研资金管理
1.改革后我省的科技计划体系是什么?
答:依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规定,省级科技计划按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建设、产业引导基金分类执行,重点支持基础科学研究、公益类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型企业奖补,大幅增加公共科技供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 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
2.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有哪些新的调整?
答: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了新的调整:一是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后,若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二是将间接费用比例统一提高到20%、15%、13%,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三是规定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3.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如何编制?
答:依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规定,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如果三者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多数科目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
4.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依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规定,取消科研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5.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怎么处理?
答:依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规定,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6.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是什么?
答:依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规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可依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7.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如何设置?
答:依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规定,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8.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如何限制?
答:依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规定,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切实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