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普及读本》以问答形式汇集相关科技创新政策254条,为广大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掌握政策提供便利,最大幅度地扩大科技创新政策的受众面、知情度。
29.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2)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3)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五)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30.技术合同登记后能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 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依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 (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31.技术合同登记后能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规定,(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2)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32.技术入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是: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 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五
企业技术创新
(一)中小微企业
1.创新券政策的支持对象是什么?
答: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科字〔2015〕80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科字 2017〕89号)规定,创新券政策支持对象是省内 (不含青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有关评价指标要求执行。
2.创新券政策的支持内容是什么?
答: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科字〔2015〕80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科字〔2017〕89号)规定,创新券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开展新产品研制等科技创新相关的检验、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创新券政策不支持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国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活动。
3.创新券政策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科字〔2015〕80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科字〔2017〕89号)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所在市企业60%补助,给予其他地区企业40%补助。同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4.创新券政策的后补助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科字〔2015〕80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科字〔2017〕89号)规定,为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积极性,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的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