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 | 科技创新政策普及读本(二十二)
科技 2019-04-18 15:00:02 字数:4537

原标题:科技 | 科技创新政策普及读本(二十二)

2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资质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30.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办理名称变更?

答: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31.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对象包含哪些企业?

答:依据《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鲁财工〔2016〕11号)规定,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对象是经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认定且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

32.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鲁财工〔2016〕11号)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33.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规定,补助资金适用于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这里所称 “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小微企业。

34.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 号)规定,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5.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如何申请?

答:依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 号)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 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汇总后报送山东省科技厅。

36.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对象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依据《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56号)规定,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2)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 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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