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到了必须监管的时刻:扰航扰民事件频发。根据媒体的公开消息,4月30日,成都双流机场再次发生无人机干扰民航飞行事件。从18时13分至18时52分,成都双流机场无航班降落,共造成10个航班备降。而在此之前,4月14日、17日、18日、21日、26日和27日均发生此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事件,造成共计过百架航班备降、返航或延误,其密集和危害程度空前。成都地区频发的无人机扰航事件已经不是偶然事件。但这样明目张胆的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公然挑衅政府和公众底线的做法为何屡禁不止呢?
监管难,执法更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无人机飞行和业务有3个硬性条件:须考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的训练和合格证,须向军航申请飞行区域,申请民航飞行计划,三者缺一不可,欠缺其一就属“黑飞”。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禁止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其他升空物体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黑飞”比例颇高,但尽管明知“黑飞”大量存在,但也很难禁止,毕竟执法难度很大,需要大量的警力和社会资源投入,而且往往效果还不佳。
以成都 “无人机扰航”事件为例,从4月28日起,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军民航管理部门、机场公司和机场公安前期研判,成都警方在机场周边重点区域设置了91个加强型管控网格,在每个网格内设置一个无人机监控点位,并在各点位设置专业望眼镜、专业电台及防雨、防晒等设备工具。
即便如此,到目前为止,也只锁定了可能的区域,还没能破案,尽管因为此事件的恶劣性质,破案是迟早的,但也足以可见执法之难。
成都 “无人机扰航”不是孤例
最近几年,随着无人机的兴起,无人机随之成了屡屡闯入净空区、威胁航班飞行安全的“黑手”。不仅在成都,包括杭州、绵阳、重庆、深圳、哈尔滨等在内的全国多地机场都出现过类似情况。
据民航部门提供的数据,2015年,全国共发生无人机扰航事件4起,2016年猛增至23起。2017年以来,此类事件更加频发,仅西南地区就已发生十多起。
无人机管控为什么难?
1、面对新事物,警方等多方联动机制刚刚建立,信息通报不够规范,信息传递不够及时。
2、不可追溯。无人机社会层面管理基础薄弱,在无人机生产、销售和使用方面摸底情况不明。因为流程无法追溯,从源头上对无人机使用者进行管理就变得难上加难。
3、技术手段脱节。从执法实践上来看,管控“黑飞”,不仅需要加大对禁飞区的巡逻检查力度,还有必要运用一系列高科技手段,对“黑飞”无人机反制。但目前,监管的各环节依然没有可靠的高科技技术或者装备投入使用,还需要时间和财力的投入。
其他国家是如何监管无人机的?
1、美国
据美媒报道,在美国,无人机已经干扰了用来扑灭山火的飞机。联邦监管者提出成立一个新系统,要求机主注册自己拥有的无人机,以此遏制无人机飞行当中的恶作剧与疏忽现象。
美国联邦航空局今年2月发布的一份无人机目击报告显示,2016年2月至9月,飞行员、空管人员、执法人员和市民报告1274起疑似无人机接近飞机事件。
对此……
实名制:
国联邦航空局2015年12月出台规定,要求开始对小型无人机实施实名注册制度。
设立禁飞区:
133个美国军事设施上空禁止无人机飞行,违者将面临民事处罚和刑事指控。
重罚:
美国把在客机和直升机附近操作无人机视为危险行为,违者可能面临重金罚款和刑事指控,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
2、日本
为加强反恐和禁止无人机在重要设施以及禁区上空飞行,日本国会于2016年3月17日通过了《无人机管制法》。《无人机管制法》将首相官邸、皇宫、外国政要下榻地酒店等地上空列为无人机禁飞区域,并且授予警方视情况摧毁可疑无人机的权力。
3、澳大利亚
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休闲用的无人飞机不得飞入受管制机场,或者人口稠密地区5.5公里的范围内;非职业玩家不得将飞机飞进他人30米的范围内;获得飞行资格的航拍师不能将飞机飞进他人15米的范围内。
国内无人机扰航扰民事件频发,是否到了必须监管的时刻?
此前发生的多起因干扰民航飞行而被刑事立案的事件,法律依据均是《民用航空法》第58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包括“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在内的活动。
以及其他针对民用飞机和通用法律法规的监管,但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针对无人机的监管条例。
最近扰航和扰民事件频发后,监管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但除了政府部门监管之外,无人机的生产企业以及产业链的自律也挺重要。
除了出台法律,各方还可以如何做,以确保无人机更加规范和安全的飞行呢?
1、无人机生产企业:无人机生产企业出于公司自律和对未来发展的考虑,应该设置的“禁飞区”。
2、政府部门和社区加强宣传和预防,让公众对无人机的规范使用提前预知。
3、媒体层面应该有责任加强呼吁和无人机知识普及。
4、监管和企业发展并存,不能因为事件频发就因噎废食,损害无人机市场的健康发展,或者导致无人机市场发展停滞。
5、即便监管,也要方便守法。考虑开发更加便捷、智能的飞行计划申报系统,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操控者的申报效率。
最终,无论使用哪种方法,真正减轻操控无人机的守法负担,让操控者“方便地被管理”,才有可能求得无碍飞行和公共安全的双赢。
最后留个问题,大家觉得无人机是否到了必须监管的时刻?对此大家有何高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