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意见稿 P2P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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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2019-06-17 00:26:18 字数:3159


e租宝事件之后:网贷监管细则意见稿

年底临近,在e租宝事件持续发酵的影响下,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被负面新闻缠身,行业亟需明确的监管办法整顿风气。如今,业界期待已久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


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位

《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地位,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这类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此外,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表示,本次的监管细则重点明确了此前“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的定义范畴,强调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信息服务,其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总的来说,本次监管细则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强调了“买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

12项禁令划出网贷业务“红线” 首提禁售基金、保险产品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股权众筹、贷款等12项活动,这12条不能触碰的“红线”其实就是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实行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具体看,《办法》首次提出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发放贷款,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等,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还包括:利用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的借款人融资;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拆分融资项目的期限;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服务;虚假宣传、促销,损害他人商誉;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实,市场对于“负面清单”中提到的多项行早有预期和准备。此前,央行便曾对P2P平台划出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条红线。此外,《办法》并未明确禁止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禁止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可见在目前行业面临“资产荒”窘境的背景下,监管层对于中国场内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仍持保留意见。

再提第三方存管制度 强化风险监管

在监管方面,《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网贷平台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并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魏薇表示,监管细则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许泽玮认为,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有利于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用户资金等行为,增强市场信心。

P2P管理办法出台,可以阻止泛亚和e租宝吗?


2015年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自从P2P行业在2014年逐渐火爆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以往只是泛泛地提出要求,这次终于以规章的方式提出要求。

这个针对P2P行业的管理办法,有可能阻止未来发生像泛亚和e租宝这样震动全行业的大案吗?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目前的《办法》仍然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类似『双轨制』的监管思路。

互联网金融是天生的混业经营,依靠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样『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没有办法解决监管区域空白和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目前由银监会牵头的这份《办法》,更像是把责任推给各地金融工作一把抓的省级金融办,并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超越一行三会格局的『大监管』体系。

一方面,现有《办法》难以阻止泛亚这样的违规模式。按理说泛亚是一个贵金属交易机构,并不属于P2P或银监局管辖的金融机构,此处以泛亚举例合适吗?以泛亚为例,并不是要论证对网贷机构的监管方式,而是说明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很难协调统一。

根据目前泛亚事件公开的信息看,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发展过程受到了当地政府相当力度的支持,昆明市政府还在2010年颁布了《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10】110号)。对于云南省这样金融资源比较贫乏的欠发达地区来说,泛亚这样属地昆明却可以从全国吸收资金的金融运作方式,可以对当地经济起到非常大的支持作用。现在泛亚成为全国性事件之后,已经远远超出云南省能够处理的范围。这种监管结构形成的激励是,一个省份多冒险一点,就可以多吸收全国范围的资金,但是最终出现问题则是全国一起买单。

同样道理,现在《办法》规定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将监管权力下放到省级之下。从积极的角度看,将监管权力下放至地方可以有效解决『一刀切』管死的问题。可是网贷机构天生就是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该怎样保证不会有渴求吸收全国金融资源的省份乐于冒险呢?

另一方面,现有《办法》也无法阻止『e租宝』这样的违规模式。尽管现在回头看『e租宝』的众多推广手法是明显违规的,加强事中河事后监管只能防止『e租宝』犯下这样巨大的错误,并不能减少P2P行业的违约行为。

把P2P网贷定义为信息中介,从根本上禁止撮合信息的平台为用户保本保息聚集风险,理论上是行得通的,难题是执法的边界能不能像理论上这样黑白分明?根据众所周知的社会管理规则,确保稳定这个看起来很虚的规则可以凌驾于众多具体规则之上。

刚性兑付会积聚风险让小问题攒成大窟窿,可是释放风险要靠有人真正投资损失才可以。对于早期的P2P信息撮合平台拍拍贷来说,尽管可以用分散投资的办法保持用户收益为正,可是没法解决用户不停在网上抱怨自己遭受了资金损失的麻烦。现在的拍拍贷从信息撮合转向各种变相的保障本息模式,正是这个竞争环境下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结果。

只要看看泛亚和『e租宝』事件之后的维权报道,就可以知道当前中国的投资者教育距离《办法》要求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尚且距离遥远。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指望P2P网贷公司冒着可能被同行逆向淘汰的风险让用户承担损失,不能能指望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冒着打破稳定局面的风险严格执法。金融在中国从来不是一个可以单纯只考虑自己的行业,当P2P网贷与地方经济发展、老百姓毕生积蓄等更复杂的稳定因素缠绕在一起,把监管权力下放给地方或许会遇到难以预估的困难和麻烦。

当前的中国金融业已经被割裂为两个世界。一个世界是『一行三会』格局下的传统金融行业,每一项业务都可以找到明确的监管者负责;另一个世界是天生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每一个产品都可能横跨几个监管部门的业务管辖范围。这样的『双轨制』只能在互联网金融规模较小的前提下持续,没有办法支撑新行业的更大发展。

没有『大监管』格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不是合格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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