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的本性是主体认识与客体对象的符合,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统一。这就决定了检验真理不能以主体认识自身为标准,也不能以客体对象为标准。
因为主体认识自己、检验自己,或者用一种认识为标准检验另一种认识,没有客观性,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在历史上用旧思想旧观念去评判新思想新观念,用一种科学真理去评判新的科学真理,往往把后者误判为错误,造成扼杀新思想新观念新真理的悲剧。
客体对象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是不能自动进入主体思维的,也不能自动站出来说明认识是否符合自己,不能自动提供与认识相对照的方式。要检验认识是否符合客体对象,作为标准的东西必须具有客观性和中介性,是主体认识与客体对象之间的第三者,能够把主体认识与客体对象联系起来加以对照。符合这个条件的只有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社会历史活动。一方面,社会实践具有感性物质性,或者说具有“直接现实性”,这是社会实践的首要的特性。这一特性不仅表现在实践过程中主体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客体是现实的具体的事物,中介的主要部分是现实的、具体的物质技术手段,主体与客体和中介的联系是现实的、具体的、动态的、感性物质活动,而且表现在实践的结果引起的客体对象的改变也是现实的、具体的、可以直接感知的客观物质现象。另一方面,社会实践又具有中介性,这是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特性。社会实践是主体与客体双向对象化的活动,它始终接受着主体认识指导,一直在作用于或改造着客体对象,同时又把客体对象的物质、能量、信息及其变化反作用于主体。这样,社会实践就既与主体认识相联系又与客体对象相联系,在主体认识与客体对象之间充当着“桥梁”、“渡船”,即中介。
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怎样检验呢?一般来说,人们将理论、意见、计划、办法等拿去指导社会实践,经过社会实践活动的一定过程得到了一定客观结果,如果这结果实现了人们预期的目的,就证明指导实践的理论、意见、计划、办法等认识是正确的,是真理。反之,则是谬误。但是,社会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反复曲折的过程,一般来说只经过一次检验是不能判定认识是真理还是谬误。这是因为,社会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具有确定性又具有不确定性。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是指社会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性和唯一性,一切认识都只能通过社会实践检验其真理性,一切认识迟早都可以通过社会实践的检验而确定其是否为真理。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决定着真理的绝对性。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是指社会实践在一定历史阶段一定历史条件下不能证实人类一切认识的真理性,也不能驳倒人类认识的一切谬误,经过实践检验的认识还必须继续接受实践检验。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决定着真理的相对性。
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论证在检验真理中的重要作用。逻辑论证在检验真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学的理性分析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是实践检验的先导,为实践检验提供具体指导,使实践检验朝着自觉的方向进行,避免走弯路。
二是对实践检验的成果进行系统总结分析,使真理更加理论化系统化。逻辑论证在检验真理中作用与实践检验是一致的。首先,逻辑论证所运用的逻辑思维是人类全部历史实践的产物,逻辑思维能力是人类实践能力在精神形式上的内化和积淀,逻辑思维规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普遍特性的反映。其次,逻辑论证是实践检验的要求和延续,科学严密的逻辑论证是实践检验的间接的、集中化的理论表达形式,逻辑论证的前提、根据、材料和过程都是以实践为基础的。